如果還有任何猶豫,千萬不要隨意答應或簽署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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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Ragnarr Lothbrok, 7 Jun. 2024

在現今競爭激烈的職場中,求職者和雇主之間的關係已不再是單純的僱傭關係,而更像是一場雙向選擇的賽局。每一個offer的背後,都可能決定著未來的職場悲歡。因此,無論是收到offer的求職者,還是發出offer的雇主,都應該謹慎面對這一決定。今天我們將帶大家深入了解在簽署offer前後需要注意的各種事項,並從中汲取一些有用的職場智慧。


口頭答應或簽署offer前要注意的事

在答應或簽署offer前,求職者應該確保自己對以下幾個方面有充分的了解:

  1. 了解公司背景:清楚知道你即將受僱的公司是什麼樣的存在。曾經有一位朋友,收到了一家號稱「全球知名」科技公司的offer。他興沖沖地簽了約,結果上班第一天才發現,這家公司其實只有老闆和他兩個員工,辦公室還設在老闆家的客廳裡。這位朋友頓時懷疑人生,覺得自己像是掉進了某種職場黑洞。
  2. 明確工作內容:對你的工作內容要有全面的了解。曾有位優秀的求職者以為自己應徵的是一個「市場行銷專員」,結果入職後才發現,所謂的市場行銷包括從打掃辦公室到送文件,全都包辦。而她後來每日上班時心中OS都是:「這根本是全能雜工吧!」很快又開始找新工作。
  3. 薪資與福利:offer上必須清楚列明薪資與相關福利。一位前同事在某家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後,發現他的薪水少了一半。他詢問HR,HR表示「我們薪資是根據業績浮動的。」這讓他氣得牙癢癢,心想「業績浮動也沒說要浮這麼多啊!」才驚覺上了賊船。
  4. 職位與雇用類型:職位和雇用類型也要寫清楚。有位求職者當初應徵的是「專案經理」,結果上班才知道,公司認為他只是「專案助理」。他這才憤憤不平:「經理和助理差這麼多,我的經理夢碎了!」
  5. 中止契約的條件:要看清楚中止勞動契約的可能因素及相關責任與賠償。有位網友在論壇上分享,他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被突然解雇,合約中卻沒有任何賠償條款,讓他瞬間變成了「裸辭」的苦主,重新找工作不僅傷履歷也頓失收入,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6. 離職後的限制:清楚了解終止勞動契約後的程序,及可能的限制條款。有位設計師朋友,離職後發現自己還受限於公司設定的「非競爭條款」,兩年內不能在同行業找工作。這讓他差點沒去街頭賣唱,嘆道:「這根本是職場牢籠啊!」


求職與招募是雙向且受相關法律保障的

所有的求職與招募都是雙向的選擇,公司發出邀約後,也必須受拘束,除非在offer到達對方手中前撤回或與撤回通知同時抵達,否則可能會產生法律問題。民法規定,只要雙方對薪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條件都認同,口頭或書面的契約都是成立的。公司若突然反悔取消錄取,求職者有權要求公司履行契約或賠償損失。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如薪資、職位和工作內容)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口頭協議也同樣具有效力。


已經口頭答應或發出offer 的公司因反悔而取消錄取會怎麼樣

在求職者收到錄取通知並同意前往應徵公司報到後,雙方勞動契約即已成立。如果公司端又突然反悔取消錄取,此時已經構成違約,公司在面試中表示錄取,薪資也口頭同意,法律上勞動契約成立,不能隨便反悔。

這種情況下,求職者有以下兩種方式得主張自身權益:

  1. 履行契約:求職者可以要求應徵公司履行契約,並依照合約內容提供勞務,若公司不願讓員工報到,則會被認為有違約之情,而可能構成違法解僱。例如,曾有位求職者在收到某公司的錄取通知並答應報到後,公司卻突然取消錄取。他便以民法第227條要求賠償損失,最終獲得了應得的補償。
  2. 要求賠償:求職者可以依照民法第227條以下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司負起賠償責任,因為求職者在收到應徵公司錄取通知後辭去原本工作,而公司端現在違約導致求職者受有相關損害,不過此部分的損害必須由求職者負擔舉證責任。


因此,公司端在面試時應盡可能避免口頭答應應徵者錄取,應該在面試結束後,與HR及主管好好商量,確認過後再發出邀約或offer。發出offer後,建議關閉職缺,不要讓更多求職者來應徵,既然決定了應該好好履行勞動契約,不要徒增自己的困擾。


已經口頭答應或簽署offer 的求職者因反悔而取消報到或拒絕offer會怎麼樣

求職者收到錄取通知並答應報到後,是否可以反悔取消報到不去工作?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公司不得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即便是已於公司報到並任職一段期間的正式員工,仍然有權利於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況下,提前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求職者的確是可以嗣後再向應徵公司取消報到。

然而,若因為求職者取消報到的行為,導致應徵公司受有損失,例如:公司因此拒絕其他面試者的求職,往後必須再花額外的費用、人力、時間等成本重新招募、面試其他員工,假設公司方能夠證明這部分的損失,則的確可以同樣依照民法第227條以下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依照民事管道向求職者請求損害賠償。

只不過,一般而言,公司不太可能會為了此事提起訴訟,徒耗時間費用,但求職者可能要有心理準備被應徵公司或其他業內相關企業列入不受歡迎的黑名單。


學會拒絕邀約或offer的藝術

求職者如何巧妙拒絕不適合的offer?以下是一些建議:

  1. 等待更好的機會:當你在等待更心儀的公司的offer時,可以先表達對已拿到的offer有興趣,但需要慎重考慮,需要多一些時間了解公司產品與對職位的要求,評估自己是否能勝任,並對公司做出貢獻,並定義在某個時間之內回覆,這樣也是給自己留後路。
  2. 直接拒絕不感興趣的offer:面對不想要的offer,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拒絕。感謝對方的認可與時間,但遺憾地表示放棄,避免耽誤對方的招募時程,也祝福對方找到更合適的人選。

無論如何,在選擇接受或拒絕公司的錄取通知,或是決定是否錄取求職者一事上,雙方均應審慎評估、謹慎思考後再做決定,以維持勞資關係和諧,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職場如戰場,基本上都是玩真的,只要你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困境。透過以上的實際案例與法律依據,希望大家能在求職過程中更加游刃有餘,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記住,當你對某個offer還有任何猶豫,千萬不要隨意答應或簽署,這樣才能在職場上走得更遠、更穩。無論是求職者還是雇主,謹慎決策,才能確保雙方在未來的職場旅程更加順遂和愉快。



Photo Credit: 4 Corner Resources